
臺海網10月1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文 楊希/漫畫) 網絡主播和平臺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簽下合作協(xié)議,網絡主播是合作方還是打工人?近日,湖里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件,女主播因不滿直播時長和公司管理停播,結果被起訴。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爭議 不滿公司管理,主播停播被起訴
小梅(化名)與一家直播公司簽訂了一份《獨家合作協(xié)議》,約定小梅作為主播在直播公司提供的網絡平臺進行演藝直播,接受打賞獲取收益,并對直播天數(shù)、時長以及收益分成模式、團隊管理方式等進行說明。
協(xié)議載明“雙方是合作關系”,協(xié)議的簽署并不代表小梅與公司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直播公司有權在小梅停播時間過長的情況下索要違約金。
因每次直播都要求持續(xù)到半夜,且公司開會請假或遲到都要接受罰款或其他處罰,僅一個多月,小梅便感到不滿,停止直播并離開了公司。直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直播公司起訴認為,小梅擅自停播超三個月,應該按照協(xié)議賠償經濟損失及違約金。
主播小梅則認為,她和直播公司屬于勞動關系,應該先走仲裁程序,公司不能直接起訴她。
判決 構成勞動關系,駁回公司起訴
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這一問題成為本案最大的爭議。
對此,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構成勞動關系,不能僅憑《獨家合作協(xié)議》中的條款就簡單地否認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一方面,直播公司聘請了第三方運營團隊對所有主播進行管理,規(guī)定了直播時間、最低工作量,時常要求開會,遲到還要接受處罰等,可見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具有明顯的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另一方面,直播公司為主播提供了直播場所、設備等,制定收入分配標準,且直播活動系直播公司主營業(yè)務及主要收入來源,可見主播提供勞動的過程對直播公司具有極強的技術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
因此,雙方并非相互獨立、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關系,符合勞動關系法律特征。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直播公司在起訴前未申請勞動仲裁,不符合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條件。
最終,湖里法院裁定駁回直播公司的起訴。
法官說法
如何界定主播與公司之間關系?
法官說,隨著互聯(lián)網經濟的迅速發(fā)展,網絡主播成為當下的熱門職業(yè)。作為一種新興的就業(yè)形態(tài),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的法律關系不能拘泥于書面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需要結合具體的個案履行情況綜合判定。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認定為勞動關系,應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所以,是否構成勞動關系,關鍵要看雙方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簡單來說,如果主播需服從經紀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對公司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屬性越強;反之,如果主播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直播活動,經紀公司主要為主播提供如商務談判、資源對接等服務,并按照約定比例分享收益,雙方之間的從屬性較弱,更多體現(xiàn)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特征,可按一般民事合同關系界定。實踐中,除合同條款外,通常還需結合諸如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所體現(xiàn)的直播運營管理模式等情況綜合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