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3
建立備用金制度保障權益
在消費者和中介機構發(fā)生糾紛時,當中介機構突然破產時,如何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消費者損失?在這次公布的意見稿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舉措,就是建立了備用金制度。
意見稿指出,備用金用于支付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對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備用金數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確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萬元。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無力支付違約、侵權等引起的賠償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動用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請。
亮點4
向完成義務教育學生提供服務
在新規(guī)中,多次提到了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為“已完成義務教育”人員。
新規(guī)定對留學中介可以提供的服務規(guī)定為: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qū)教育情況、高等學?;蚱渌逃龣C構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詢;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咨詢;代辦國外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入學申請;指導、協助辦理出境所需的簽證、公證等材料;組織在外學習、生活、留學安全等注意事項的行前培訓;幫助聯絡、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務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這些服務,是向“已完成義務教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提供。
雖然在新規(guī)中沒有明確提出禁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服務,但這樣的表述表達了政府對于出國低齡化問題的一種態(tài)度,希望學生至少能在國內完成義務教育再出國求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