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wǎng)6月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付臻/文 陶小莫/漫畫)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索賠案,卻意外引出了“案中案”,作為原告的傷者為了多獲賠償,竟偽造了一份虛假證據(jù)!
近日,造假的傷者以及配合他作偽證的單位都接受了罰款的處罰決定。
外來工小周在一場交通事故中受傷。事發(fā)后,他向海滄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在小周提交的證據(jù)中,有一份與廈門某機械租賃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上顯示,簽訂時間是2014年3月17日,合同的期限從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小周以此表明自己的工作、收入,在賠償中提出誤工費等損失。
不過,法官在審查證據(jù)時卻發(fā)現(xiàn)了破綻。原來,該公司成立時間為2015年2月9日,小周怎么可能在公司成立之前就簽合同入職呢?經(jīng)進一步調查,法院認定,該證據(jù)是小周與該公司串通作出的偽證。
今年1月21日,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對小周罰款500元、廈門某機械租賃公司罰款5000元。小周和這家公司均繳納了相應的罰款。
但是,廈門某機械租賃公司在復議期間內,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復議期間,該公司又主動撤回了復議申請。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書》,準許該公司撤回復議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