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11月25日訊 據(jù)海西晨報報道, 定了婚約,下了聘金,給了首飾,可最終婚沒結成,彩禮是否可以要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北京、山東、河南三個省市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其中,離婚后彩禮是否退還成為了焦點之一。
記者從湖里法院獲悉,在廈門關于彩禮返還的案件也不少,是否登記、是否共同生活是審判的重要依據(jù)。
登記結婚后未辦婚禮
2013年2月18日,蕾蕾和小豪雙方父母見了面,同意了兩人的婚事。經(jīng)協(xié)商,兩家人都同意按小豪當?shù)氐牧曀讈聿俎k婚禮。
一紙關于聘金和嫁妝的“婚約”也由此產(chǎn)生。“婚約”約定,男方付給女方聘金238000元,女方先收下138000元,留下100000元作為嫁妝(男方先支付20000元給女方開支,留下80000元待結婚時付給女方作為私房錢)。小豪、蕾蕾及雙方父母都在“婚約”的最后簽上了名字。
2天后,小豪來到蕾蕾家“定親”,將事先約定的聘金138000元及女方開支所用20000元交到了蕾蕾一家手上。
直至2014年3月7日,兩人才進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婚禮并未如期舉行。在此后的日子里,夫妻倆糾紛不斷,成天吵鬧,矛盾不斷升級。2014年8月,蕾蕾離家出走再未回去。后來,小豪發(fā)現(xiàn),蕾蕾已經(jīng)跟另一男子同居。至此,雙方婚姻走進了絕地。
男方稱被索巨額聘金
離婚被雙方家庭提上了議程,但婚前的那158000元成為了離婚路上的一道坎。親家最終走進了法院,成為原被告。
小豪及其父母認為,雙方缺乏了解、沒有共同語言導致婚姻生活矛盾四起,最終造成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蕾蕾一家索取巨額聘金,給我們家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壓力和困難。”小豪一家還強調(diào),未舉行婚禮就離婚,聯(lián)姻目的沒有實現(xiàn)。
對此,蕾蕾一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稱本案中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關于退還彩禮的規(guī)定。
蕾蕾一家還提出,彩禮錢用于購置嫁妝、回饋男方、置辦酒席等,已所剩無幾。蕾蕾提供了以上支出的票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