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jù)不足被法院駁回
經(jīng)審理,湖里法院認為,蕾蕾和小豪已經(jīng)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而且,《離婚協(xié)議書》中,雙方明確約定婚存期間雙方無共同的財產(chǎn);并沒有提及彩禮返還的問題。
最終,湖里法院駁回了小豪一家的訴訟請求。目前,案件進入了二審階段。
三種情形可返還具體案件有爭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是否登記、是否共同生活,是是否返還彩禮的兩道坎。
記者從湖里法院殿前法庭獲悉,截至目前,該庭今年關于彩禮返還的案件已有10件左右,而往年平均每年僅一兩件。據(jù)介紹,當事人主要為外地人,廈門本地人較少。
湖里法院殿前法庭法官陳惠清介紹,目前,彩禮名目眾多,如小舅子錢、衣服錢等。實踐中,彩禮界定主要以聘金、貴重首飾、訂婚宴給的東西等為主。轉賬部分,主要看用途,視被告抗辯合理性而定。
目前,關于彩禮返還還有幾個爭議焦點,婚宴費用誰承擔是其中之一。“女方用聘金全額支付了婚宴費用,是一人承擔一半,還是全額返還,或者不返還?”另外,哪方悔的婚,也較難界定。“如果男方悔婚,要女方返還彩禮是否合理?”
“是否登記,是否擺過酒席,在這類案件中,女方總是最受傷害。”陳惠清說,出于對婦女的保護,在是否返還、返還多少上,法官都會酌情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