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5月31日報道,法院院長、庭長不得干預個案實體審判;不得就案件實體處理直接否定、或者變相干預合議庭審理案件;行使監(jiān)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記者昨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下發(fā)《廣東省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簡稱試點方案),深圳、佛山、茂名、汕頭法院作為本輪司法體制改革首批試點法院,實行院長、庭長“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這也是我國首家省級法院在全省試點法院推行該制度。
案子怎么判 主審法官說了算
廣東省某基層法院一名資深法官告訴新京報記者,按照以往慣例,法官審理案件會報庭長、副庭長審批,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還會直接報主管副院長審批?!斑@樣做的初衷是年輕的法官的案件審判經(jīng)驗不足,很可能造成對案件把握不準確,案件出現(xiàn)瑕疵”。
“這種做法的缺點也很明顯”,該法官坦言,案件審批制易造成院長、庭長權力過于集中,如果操守有問題,很可能形成案件“一言堂”,甚至出現(xiàn)錯案。此外,如果出現(xiàn)錯案,由于是領導審批的案件,無法追究責任。
此次廣東省推行審判責任制改革,主要目的就是改變這一尷尬現(xiàn)狀。在該項改革中,法院將打破以往的院長、庭長審批案件的方式,轉(zhuǎn)變?yōu)橹鲗彿ü儇撠熤?,即主審法官帶領各自的審判團隊對案件進行獨立審判,并對案件裁判負全責。
“清單”明確法院領導“可為”和“不可為”
實行主審法官負責制后,法院及院長、庭長又如何行使審判管理權和審判監(jiān)督權?試點方案對此專門制定了“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權力清單”對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庭長行使這兩項權力的內(nèi)容進行明確,“負面清單”則強調(diào),法院集中行使審判管理權和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不得干預個案實體審判。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稱,“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最大好處是,在實行主審法官負責制后,通過“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可以讓院長、庭長了解哪些工作他們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如根據(jù)“權力清單”,院長、庭長對他們認為主審法官把握不準的案件有一定的建議權,促進案件的公正審判,但是建議權并不是決定權,這一方面會促進主審法官對案件有更細致的把握,又不會造成院長、庭長對案件的干預。
如果院長、庭長違反“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如何處理?該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院長、庭長違反“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將依據(jù)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和紀律懲戒措施來追究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試點后,廣東省高院將根據(jù)試點情況對“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進行細化,并在全省法院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