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紅火案案情,辜仲諒曾在3月26日高院合議庭庭訊時指出,當年特偵組檢方為了要偵辦陳水扁案,透過各種管道并派檢察官越方如親自前往日本和他協(xié)商,以“條件 交換”方式教唆他回臺做不實陳述,謊稱自己有將紅火案部份獲利留給扁家;對此,有資深刑案律師指出,辜仲諒在此時翻供的目的,其實是為了拖延訴訟,以免判決太早定讞而被發(fā)監(jiān)執(zhí)行。
資深刑案律師表示,檢察官為了偵辦案件往往會有所謂的“辦案技巧”,威逼利誘當事人的情況其實相當常見,像辜仲諒這種逃亡海外超過2年時間,竟在特偵組檢察官親自飛往日本“策動”后,就愿意主動回臺配合偵訊,實在很難讓人不懷疑雙方?jīng)]有“條件交換”;而且一般被告如果有逃亡情況,到案后一定會被羈押,況且同案還有許多被告逃亡在外,也會有串證、湮滅證據(jù)和逃亡之虞,但辜仲諒回臺后竟然沒有被羈押,實在不符常理。
對于為何辜仲諒會選擇在此時翻供,并控訴特偵組檢察官教唆他做不實陳述,是否有其訴訟目的;資深刑案律師表示,辜仲諒沒特別對一審判決有罪部份的犯罪證據(jù)進行抗辯,反而拋出與法官認定犯罪與否無太大關聯(lián)性的陳水扁案案情部份,目的并不是為了讓二審法官輕判或判決無罪,而是在為上訴“最高法院”“鋪路”,以拖待變, 延遲入獄時間。否則一旦判決定讞,依辜仲諒被判決的刑期來看,就算要假釋至少也必須先被關4年10個月,才有出獄的機會。
而就一般實務經(jīng)驗來看,資深刑案律師也認為,辜仲諒這個案件要到三審定讞最快也要3年,如果再加上更審的話,恐怕會超過9年;因此律師才會想在二審期間拋出一些法官不會答應的聲請,作為未來上訴“最高法院”時的爭執(zhí)事項,等上訴后再請求“最高法院”法官對二審法官“應調查而未調查”事項進行調查,以拖延定讞時間,尋求案情突破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