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了一起兒童演藝經紀定金糾紛案,厘清“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差異,判決違約的演藝經紀人雙倍返還定金1.2萬元,并退還超出定金上限的預付款4000元。
羅女士在閩侯經營一家兒童藝術培訓機構,此前經從事兒童演藝經紀的劉女士安排,曾成功推送2名學生參與節(jié)目錄制,雙方建立了初步信任。2023年9月,羅女士再次聯系劉女士,約定由劉女士推送小演員參與電影拍攝,羅女士先行支付定金1萬元,小演員進組前再補2萬元,合同期限至影片拍攝結束。
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微信就服務內容、費用及支付方式達成明確合意。羅女士按約定轉賬1萬元,劉女士則承諾將她拉入劇組拍攝微信群溝通后續(xù)事宜。
然而,此后劉女士遲遲未能兌現承諾,既未安排小演員進組拍攝,也未履行拉群溝通的義務。多次協商退款無果后,羅女士將劉女士訴至閩侯法院,要求她按照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
閩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演藝經紀合同雖無書面形式,但雙方通過微信達成的合意內容明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劉女士收受定金后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
法院同時指出,“定金”與“訂金”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定金作為債權擔保方式,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出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本案合同總金額為3萬元,定金上限應為6000元。羅女士支付的1萬元中,超出的4000元應視為預付款。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劉女士雙倍返還定金1.2萬元,并返還預付款4000元,合計1.6萬元。雙方均服判息訴,該案順利審結。(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綠綺)
來源:福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