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19萬元銀行被判全額賠償
專家稱判決結果將產生示范性意義
□ 本報記者 杜 曉
□ 本報實習生 劉潔瓊
據(jù)媒體近日報道,劉女士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銀行卡的存款卻在阿聯(lián)酋的迪拜被人4分鐘內盜刷了19萬元。劉女士將某銀行起訴至法院,索賠損失。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這19萬元是偽卡交易,判決銀行全額賠償。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的問題引起了人們廣泛關注。專家認為,該案的判決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將產生示范性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這一判決旗幟鮮明地保護了消費者利益,有效保護了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表面上看是銀行輸了官司,但通過這個判決,銀行信譽也得到了提升,實質上是“雙贏”的結果。
“如果法院不這么判決的話,有可能會導致一些問題。”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對記者說,“現(xiàn)在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例比較多,手段五花八門,在這種情況下,用戶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維護,因為僅憑其個人之力很難找到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銀行卡被盜刷可能還會造成用戶的恐慌心理,覺得自己放在銀行的錢都不安全,進而對金融機構喪失信任。”
趙占領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也應該加強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某些情況下需要采取一些技術措施去判斷交易是否正常,應當在技術上盡最大的努力保障用戶賬戶安全”。
據(jù)劉俊海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和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該法第七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該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概念含義比較廣泛,包括銀行,也包括刷卡的商店等,原則上都要扎好籬笆,筑好安全的防火墻,讓消費者感到安全了,企業(yè)才能安全。”劉俊海說。
趙占領認為,目前我國銀行金融機構的安全程度相對較高,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落實情況比較好。“被盜的案例在總體用戶中所占比例還是比較低的,否則大家都不用銀行卡了,只是因為中國人口數(shù)量龐大,所以絕對值會高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