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源配置對一個城市經濟發(fā)展至關重要,而體現(xiàn)一個城市行政配置能力的形式有很多種,其中就包括城市序列。
中國的城市序列有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縣級市、副地級市,將來也可能出現(xiàn)鎮(zhèn)級市,“較大的市”曾經被很多城市追捧,如今這些城市發(fā)展情況如何?《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盤點后發(fā)現(xiàn),蘇州經濟總量遙遙領先,不少城市面臨困境。
“較大的市”有哪些
“較大的市”是一個法律概念,專指由國務院批準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不包括直轄市、省會市和經濟特區(qū)所在地市(這些城市已擁有立法權)。“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必須報經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才能施行;但“較大的市”制定政府規(guī)章時無需報經批準就可以直接施行。
1984年,國務院批準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青島、無錫、淮南、洛陽、重慶等十三個市為“較大的市”。1988年批準寧波,1992年批準淄博、邯鄲市和本溪,1993年批準徐州和蘇州為“較大的市”,1997年重慶升格為直轄市,此后“較大的市”維持在18個。

蘇州經濟在15個“較大的市”中遙遙領先
“較大的市”實際上等于獲得了副省級市的立法地位和立法權。有了地方立法權,就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以及設立地方處罰標準,有利于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
多年來,包括南通、溫州、東莞、佛山、泉州等不少經濟發(fā)達城市紛紛提出申請,要求被批準成為“較大的市”,但國務院1994年后再沒有批準任何城市成為“較大的市”。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權擴至所有設區(qū)的市。下放的權力主要是涉及到比如城市管理、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等這方面的法律。在立法權下放之后,普通地級市與“較大的市”一樣,也擁有了立法權限。“較大的市”也不再具有優(yōu)勢。
需要指出的是,18個“較大的市”中,大連、青島和寧波后來成為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其享有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立法權限、行政地位遠非 “較大的市”可比。因此,本文只比較其他15個城市的情況。
這15個城市,江蘇和遼寧各3個,河北2個,安徽、河南、內蒙古、山東、吉林、黑龍江、山西各1個,主要位居東北和北方。
從設立的時間點來看,“較大的市”主要設置于上個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彼時正處于改革開放初期。在當時的城市格局中,以能礦產業(yè)和重工業(yè)為主的城市在整體城市體系中,地位更為突出。
例如,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我國市中心人口過百萬的大城市中總共只有30多個,這其中,即有包頭、唐山、淄博、徐州、鞍山、吉林、齊齊哈爾七個“較大的市”入列其中。而這些城市無一例外都是以重化工業(yè)為主的城市,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熱門城市。而彼時南方的廈門、東莞、佛山、溫州等都是市區(qū)人口只有幾十萬的中等城市,與包頭、吉林等北方大市還有不小的距離。
廈門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丁長發(fā)對《第一財經日報》分析,鞍山、淄博、本溪、撫順、吉林、齊齊哈爾、包頭等城市都是老工業(yè)基地,比如“一五”時期的大項目就有一大部分分布在東北。在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總體城鎮(zhèn)化的水平還比較低,這些城市的城鎮(zhèn)化水平就已經比較高,經濟比較發(fā)達,基本上享受了副省級的一些政策。“當時這些城市有大量的重工業(yè),總體城市規(guī)模在國內都比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