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2月22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實習生 何穎 通訊員 民五)賣房也有“親情價”,花190萬元買的房子,以82萬元低價“賣掉”。
近日,廈門中院針對這樣一起案件作出判決,劉女士在負債之后,將名下房產低價轉讓給女兒。法官最終認定,母女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侵犯債權人權益,要求撤銷轉讓。
據債權人祈先生說,2011年6月19日,李某向他借款40萬元,約定于三個月后歸還,劉女士作為擔保人,對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然而,還款期限到了以后,李某與劉女士都沒有歸還借款。因此,祈先生就將李某和劉女士一并告上法庭。
祈先生原本以為,這筆40萬元的借款一定能順利地討回來。因為,即使李某沒錢,劉女士也有錢還。他知道,劉女士名下有一套房產,價值上百萬元。
但是,當祈先生獲悉,去年9月1日,劉女士將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女兒后,大吃一驚,因為這直接關系到他的40萬元借款能否討回來的問題。
近日,祈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母女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
經查,雖然劉女士與女兒之間簽了一份合同,約定這套房的交易價為82萬多元。但是實際上,女兒并沒有支付這筆購房款。
此案歷經兩審,近日,廈門中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債權人祈先生的訴訟請求,撤銷劉女士與女兒之間的房產轉讓。
法官說法
涉嫌惡意逃債 轉讓行為無效
劉女士與女兒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而且,母女之間并沒有實際支付購房款,可見,劉女士系無償將訟爭房產轉讓給女兒。這一無償轉讓房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依法應當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