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能否雙倍賠償關鍵要看約定
法官說,認定定金的法律本質不在于合同約定的名稱為“訂金”、“定金”、“擔保金”,而在于交易雙方是否明確約定沒收或是雙倍返還定金。雙倍賠償和沒收定金是適用定金罰則的不可缺少的兩個構成要件。
現(xiàn)實中,定金常與預付款發(fā)生混淆,定金預先交付,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可以抵作價款,預付款本身就是價款的一部分。但是,定金交付以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將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而預付款交付以后,無論發(fā)生何種違約行為都不發(fā)生預付款的喪失或雙倍返還問題。
因此,雙方訂立的合同中,先行給付的貨幣究竟是定金還是預付款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是定金,還應寫明定金罰則的適用情況。當事人未注明,原則上只能視為預付款,不能作為定金,不適用定金罰則。
法官說法篡改合同未被確認不適用定金罰則
法官說,本案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并未約定適用定金罰則,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違約金14萬元的依據應為雙方簽訂的《買賣違約協(xié)議》。該協(xié)議的內容系由原告一方書寫、提供、持有、保管。原告作為協(xié)議的書寫方及保管方,理應提請對方注意協(xié)議上的改動之處,并由對方對協(xié)議上的改動之處進行確認。然而,原告一方在協(xié)議中添加書寫了“定金”以及“雙倍返還”等,并未由被告簽名或蓋印予以確認。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原告主張前述添加內容系經過被告確認,明顯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