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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世孫生前訂遺囑,前落院歸政府后落院歸孫子
想了解這起案件,首先要先了解這起案件中的人物關系。
導報記者了解到,引發(fā)訟爭的陳化成故居原業(yè)主為阿云,而陳某甲與陳某乙是其法定繼承人。自1999年8月開始,廈門市政府文管部門一直與陳某甲溝通保護陳化成故居事宜,陳化成六世孫陳某甲也多次向文管部門寫信,表示愿意將訟爭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政府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場所使用。
從時間線來看,2003年10月,陳某甲(甲方)與陳某乙(乙方)在陳某榮、陳某水的見證下簽訂《協約》,約定乙方同意執(zhí)行母親陳某英生前遺囑《同意書》,由甲方繼承阿云遺產,全權辦理訟爭房屋產權。甲方決定將訟爭房屋辦理繼承權后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供作愛國主義教育場所,轉讓金愿意付兩萬元人民幣給乙方等內容。
隨后,陳某甲、陳某乙共同前往公證處,陳某乙分別公證自愿放棄前落、后落的繼承權,陳某甲辦理了前落、后落由其一人繼承的公證。2004年,前落產權登記至陳某甲名下。
2005年10月,陳某甲在陳某水、陳某榮的見證下訂立遺囑,載明前落轉讓給政府,其所得轉讓款分配方案及后落由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方式繼承等內容。
2006年4月17日,陳某甲在陳某水、陳某榮的見證下又訂立遺囑,載明前落轉讓款分配方案及后落房產由陳某戊(陳某甲之孫)繼承等事宜。
2006年4月18日,陳某甲訂立公證遺囑,載明后落由陳某甲之孫陳某戊一人繼承等內容。2006年11月,陳某甲在陳某水等人的見證下訂立補充遺囑,載明前落轉讓給政府,轉讓款的分配按2006年4月17日遺囑執(zhí)行,后落按2006年4月18日公證的《遺囑》執(zhí)行等內容。
2007年,陳某甲去世。
2008年4月,后落產權登記至陳某甲之孫陳某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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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遺囑落空,后人對簿公堂
不料,事情在這時候起了波瀾。2008年6月,訟爭房屋前落發(fā)生繼承糾紛,陳某丙、陳某丁向法院起訴陳某甲之子陳某池。
后來,法院調解確認前落由陳某丙、陳某丁繼承。同年,依該調解書,前落產權登記至陳某丙、陳某丁名下共有。
2009年4月,又因繼承糾紛,陳某池、陳某戊向法院起訴陳某丙、陳某丁,訴請陳某丙、陳某丁依照陳某甲遺囑將前落轉讓給政府并分配轉讓款。
2009年9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甲于2006年4月17日、2006年11月2日所作遺囑因不符合法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駁回陳某池、陳某戊等訴訟請求。隨后,陳某戊不服上訴。最終,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在前、后落產權分別辦理至陳某丙、陳某丁、陳某戊名下后,陳某乙又將陳某丙、陳某丁告上法院,請求解除陳某甲、陳某乙于2003年10月簽訂的《協約》,陳某丙、陳某丁向陳某乙返還位于廈門市思明區(qū)草埔巷9號房屋(前落)的50%份額,并配合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變更手續(xù),變更陳某乙為房屋共有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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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十余載終落幕,二審判決協約不得解除
由于該案件涉及人數較多,利益訴求各異,導致案件歷經原審、重審一、二審多個環(huán)節(jié),可謂一波三折。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陳某丙、陳某丁為證明陳某甲及陳某丙、陳某丁多年來一直積極辦理將草埔巷9號房產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的相關事宜,相繼提供了多份證明文件,而陳某乙提交的政府文件、協議書、報告、陳某甲2005年10月31日遺囑、證明材料等,經過質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陳某甲及陳某丙、陳某丁多年來一直積極辦理將訟爭房屋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的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