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31日訊 據廈門日報報道 兒媳說為了降低購房成本,“借用”公婆名義買房,而公婆則堅持房子歸自己所有,雙方各執(zhí)一詞,鬧上法庭。近日,湖里法院發(fā)布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兒媳狀告公婆
2010年,阿秀與丈夫阿袁(均為化名)登記結婚?;榍?,阿袁名下有一套位于湖里區(qū)銀爐花園(化名)的房產,而此次案件的訟爭房產則是另一套位于和諧地(化名)的房產。這套房產的產權人是阿袁的父母,也就是阿秀的公婆。
阿秀說和諧地的房子是自己與阿袁為了降低購房成本,“借用”阿袁父母的名義買的,首付和按揭也都是夫妻倆承擔的,然而在她要求將房產過戶到自己與阿袁名下時,卻遭到了阿袁父母的拒絕,阿袁亦是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阿秀認為阿袁與其父母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將三人訴至法院。
雙方各執(zhí)一詞
阿秀表示,當時她和阿袁商量著要買和諧地這套房子,但是因為夫妻名下已經有一套房產了,購買二套房時首付款較高,銀行的按揭貸款利率也會提高,為了降低購房成本,阿袁建議將這套房子先登記在他父母名下,阿秀便同意了。“當時看房、買房、過戶都是我們夫妻倆去的,定金、首付款也都是我們付的,阿袁以他父親的名義向銀行按揭貸款,也是我和阿袁每月固定向還款賬戶轉錢,用于償還按揭貸款,這套房子就是屬于我們夫妻二人的。”阿秀如是說。
“因為希望退休以后可以來廈門和兒子一家同住,2012年我們老夫妻倆決定買下和諧地(化名)的房子,但是由于人在外地,我們特地到老家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xù),將買房的相關事宜經公證授權委托給我們的兒子阿袁代為辦理。”阿秀公公說,阿秀非常清楚這套房子屬于誰,從來沒有掛名這一說法。另外,阿秀自生育后就再沒有出去工作,一家三口日常開支、小孩教育、保險等開銷都很大,前幾年他們還買了兩部車和一套位于漳州角美的房產,每月都有高額的車貸、房貸要承擔,經濟壓力相當大,阿袁工資也并不高,因此阿秀公公堅定表示他們絕無出資購買這套房子的經濟能力和支付按揭貸款的可能。
法院駁回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本案訟爭房產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為阿袁父母。
本案中,阿秀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該房產是其和阿袁以阿袁父母的名義購買的。且夫妻雙方均未與阿袁父母達成借名買房的合意,阿秀亦沒有證據證明該訟爭房產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
故阿秀關于確認訟爭房產為其與阿袁所有,阿袁及其父母應立即配合阿秀辦理訟爭房產的轉移登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阿秀全部訴訟請求。(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