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抵押房,中介該不該擔責?
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購房者與房產中介公司居間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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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8月26日訊 據(jù)海西晨報報道 辛苦攢錢買房,卻發(fā)現(xiàn)房子被戶主二次抵押無法過戶,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也無法全部追回。購房者連先生非常郁悶:通過中介買的房,這事中介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了連先生與房產中介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
付完購房款卻無法過戶
2015年9月,連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公司和柯某簽訂了房產買賣協(xié)議,以189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位于嘉禾路的一套房產。雙方約定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連先生應支付購房定金15萬元,且于2015年9月18日前一次性向柯某支付購房款189萬元(含定金,該款項需扣除銀行剩余貸款)。
協(xié)議簽訂后,連先生陸續(xù)支付給柯某110多萬元的購房款,并于2015年9月3日向房產中介支付中介費1.5萬元。同年11月,就在連先生準備去辦過戶手續(xù)時,卻發(fā)現(xiàn)該房產已于2015年7月就被二次抵押給了胡某,抵押金額為140萬元。
該房產的抵押時間先于雙方房產協(xié)議的簽訂。因該房屋尚在抵押狀態(tài)中,致連先生無法順利過戶,連先生將柯某起訴到法院。湖里法院解除了雙方的房產買賣協(xié)議,并要求柯某退還連先生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但至今,僅購房款部分,柯某仍有70多萬元無法歸還。
要求房產中介賠償損失
連先生認為,在協(xié)議簽訂前,房產中介公司本應查清該套房子是否已被抵押給案外人,其未盡責導致自己產生重大經濟損失。中介公司存在重大過錯,應為其損失承擔三成責任,即賠償21萬多元。
對于連先生的訴求,中介則認為,柯某在提供的房產證他項權利上,并沒有注明二次抵押的情況,且土地房屋權證上無法看出該案涉房產存在二次抵押的情況,業(yè)主也僅告知該房產只存在銀行抵押情況。事發(fā)后,中介已退還了連先生支付的中介費,雖然連先生支付給柯某的全部款項仍有部分沒有追回,但中介公司認為其已履行了居間合同的義務。
法院認定中介未盡義務
近日,湖里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房產中介公司作為專業(yè)的中介機構,完全具備要求交易對方配合查詢交易房產相關信息的能力,但其未履行該調查核實義務,未將二次抵押登記情況告知連先生,一定程度上誤導了其進行交易,最終導致交易房產因存在抵押權而無法辦理轉移登記。對于連先生的損失,中介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酌定房產中介公司應承擔柯某未返還連某購房款20%的賠償責任??履澄捶颠€購房款為700203元,故中介公司應賠償連某損失140040.6元。
購房時要擦亮眼
法官提醒,購房者在購房時,對于房屋狀況一定要重點確認,謹慎選擇,同時仔細看清購房合同,避免“房財兩空”。
本案中,連某在案涉房產交易過程中作為買受人,其本身也對房產交易相關信息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其未盡該義務,同樣也存在重大過錯,應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購房者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將抵押房的情況增加到違約條款中,作為出賣人違約時索賠的依據(j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