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7月30日訊 據廈門廣電網報道,今年的五、六月份,我們欄目連續(xù)報道了四位賣房人通過丹廈房產出售房產,房子賣了,沒有拿到售房款,反而欠下一房金融公司名義借款人的巨額債務,相繼被起訴的新聞。最終,在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后,賣房人的債務實現(xiàn)了轉移,同時相關人員也承諾撤銷對賣房人的訴訟,不過,記者了解到,在思明法院蓮前法庭,其中一起撤銷訴訟的請求已被法官駁回并進行了開庭審理,這是怎么回事呢?

從原告于某的起訴狀中,我們看到,這只是一起簡單的借款糾紛,被告是樊女士、樊女士的丈夫韓先生,以及邱某和陳某。于某描述的事實顯示,因為資金周轉,被告樊某向原告借款80萬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月利率為3%。2017年11月9日,于某將80萬元轉給樊某。但是樊某一直沒有返還借款。于某要求樊某返還借款80萬元及利息等費用,同時要求韓先生和邱某、陳某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而根據我們欄目前期的調查,原告于某實際上是一房金融公司的名義借款人,被告樊女士和丈夫韓先生是實際的賣房人,被告邱某和陳某則是購房人。
庭審現(xiàn)場,原告席上只有原告的代理律師,而原告于某,并沒有出席。在法院向原告律師的訓誡中,我們得知,原告于某目前已經從一房金融辭職,而她之前是否作為一房金融名義上的出借人,以律師“不知情”為由并未給出正面回應。
主審法官 林鴻:我們當時特別在開庭之前要求原告的律師到庭,要求她通知她的當事人,也就是原告本人到庭參與訴訟,并且當時也向她告知,如果她拒不出庭參與訴訟的話,那在事實無法查清的時候,要承擔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