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別人證件租車
凌晨醉駕致人死亡
2014年8月18日,韓某(化名)用鄧某(化名)的名義,拿著鄧某的證件向某汽車公司租車。當年12月5日凌晨1時35分許,沒有駕駛證的韓某醉酒開著租來的小型轎車,與一輛出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出租車駕駛員黃某(化名)、乘客葉某,以及韓某和他車上的乘車人在內(nèi)一共四人不同程度受傷及車輛損壞,其中葉某經(jīng)送醫(y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jīng)查,韓某租來的這輛車為汽車公司老板娘汪某于2010年買來自用的,她將該車放在自家不具備相應資質(zhì)的汽車公司出租,雙方并未就此簽訂書面協(xié)議。
因出租車公司在人保廈門分公司處投保了有關(guān)保險,人保廈門分公司分別理賠了因葉某死亡產(chǎn)生的保險金額和出租車駕駛員黃某產(chǎn)生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98萬余元。人保廈門分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韓某、汪某、汽車公司、鄧某和汽車公司老板李某連帶賠償公司所支付的金額。
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租車公司和經(jīng)營者擔責三成
法院在該案審理中認為,出租車公司作為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負無過錯責任。雖然交通事故是由韓某違法駕駛行為所致,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出租車公司對葉某的死亡應負的違約責任。在向葉某承擔違約責任后,可以向事故的侵權(quán)方主張賠償。
而老板娘汪某應當知道自家汽車公司并不具備從事汽車租賃資格的事實,其作為該車的所有人,應當預見車輛由該公司進行出租可能會產(chǎn)生一定的危險。因此,汪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汽車公司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wù)和審慎審查義務(wù),將車輛出租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韓某,為此后韓某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開啟一個危險源,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作為公司的投資設(shè)立人李某,應對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韓某無證、醉酒、超速駕駛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應承擔70%賠償責任,支付賠償金68萬余元;該汽車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支付賠償金19萬余元;汪某承擔10%賠償責任,支付賠償金9萬余元;李某對汽車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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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男子租車酒駕釀悲劇 和租車公司雙雙成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