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鄭某答辯稱借據出具后,原告陳先生從未向其追討過借款,陳先生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陳先生無權要求判令鄭某償還借款。
但是,陳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手機短信記錄,證實對方欠債不還,自己多次催討借款的事實。短信顯示,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間,陳先生多次向鄭某的手機號碼發(fā)送短信,內容提及“你那條款到期了”等,并多次提供自己的銀行賬號要求對方給予答復,鄭某通過短信回復說“你找小黃拿,我等等會給他”等。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并沒有超過訴訟時間,因此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鄭某償還借款8.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借款到期后,陳先生多次向鄭某發(fā)送手機短信,內容提及款項到期并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結合原被告借款前互不認識,雙方除了本案借款也沒有其他往來,法院認定陳先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鄭某發(fā)送了催討借款的短信,這些催討短信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故認定原告陳先生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什么是“訴訟時效期間”?本案承辦法官解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債權人應在借款到期后兩年內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法律后果是喪失勝訴權,但不影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后不能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如經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等情形,則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如查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形的,則支持原告的訴求。本案中陳先生多次發(fā)送催討短信,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因此,法院認定支持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多基于親屬、朋友關系而發(fā)生,借款到期后催討也沒有留下書面證據,等到不得已提起訴訟時,可能已經超出了訴訟時效。因此,出借人應當注意訴訟時效期間,借款到期后應注意保留催款憑據如短信、微信記錄、催款函件等并及時提起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將一般訴訟時效從兩年調整為三年,且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除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外,還增加規(guī)定了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義務人是誰,更有利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