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死后,警方也介入調(diào)查,但因死亡多日后才被發(fā)現(xiàn),尸體已經(jīng)腐爛,連法醫(yī)都無法查明死因。最終,只能出具一份書面說明,認為她的死亡“不排除意外死亡”。
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如果是自殺,保險公司就不用賠償身故保險金,但如果排除自殺,保險公司就應當賠償。
家人認為,她并非自殺,而是意外死亡。對此,保險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然而,張女士死后,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遇到了困難。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身故保險金。
家人告上法庭 保險該不該賠?
無奈之下,張女士的家人只好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家人分別起訴了兩個案件,一個是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身故保險金,另一個是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險合同》,并讓保險公司給付保單現(xiàn)金價值。
經(jīng)查,張女士向保險公司購買的是分紅型保險,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期滿,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和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之和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但是,如果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身故,保險公司給付一定金額的疾病身故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保險公司給付一定金額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合同同時約定,投保人張女士在猶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公司要退還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合同簽訂后,張女士交納了三次保費,共計6萬元。之后,張女士突然死亡。
據(jù)張女士的家人說,張女士死后,原告作為法定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未予支付。
法院一審判決 繼承人獲賠償
但是,被告保險公司答辯說,投保人死亡后,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是否由投保人的法定繼承人繼受,并無法律規(guī)定。而且,開庭之前,由于原告提供的證明文件不足,保險公司一直無法確定張女士的繼承人。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針對上述兩個案件分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判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張女士的身故保險金,并判決解除保險合同,同時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55388元。
法官分析說,張女士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人身保險合同關系,張女士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解除保險合同?,F(xiàn)在,張女士死亡,她與保險公司的合同之債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所以,原告作為張女士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申請理賠,也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