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17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同法)又是一年“雙十一”,開心買衣服。但到貨后,不少消費者卻被“氣笑了”,“買家秀”和“賣家秀”為何相差甚遠?近日,同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系列肖像權糾紛案件,揭開這差距背后的一個原因——“賣家秀”非商品實拍。
小樰(化名)在小某書等社交平臺擁有數萬粉絲,平日進行穿搭分享并進行“帶貨”,也在某網絡購物平臺經營自己的服裝店鋪。2025年期間,小樰發(fā)現多個網店未經其授權,在網店商品銷售鏈接中擅自使用她的肖像圖片、穿搭視頻展示服裝商品,并產生一定銷量。
例如,小樰在小某書發(fā)布四張其個人身著黑上衣、牛仔短裙的穿搭照片及動態(tài)視頻,并配文“復古辣妹風的穿搭真的好絕!牛仔半裙有排扣設計很有特點,做舊的復古牛仔面料真時髦”。之后,某公司經營的兩家網店上架同款“美式復古辣妹牛仔半身裙”,標價55.8元,鏈接顯示該款短裙“已搶5052件”“已搶25件”,商品詳情中均使用小樰發(fā)布的上述四張照片和動態(tài)視頻。
小樰認為這些網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可能誤導消費者,也嚴重侵犯了其肖像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網店經營者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這些網店使用小樰的肖像宣傳其銷售的商品,并未取得小樰的授權或許可,其行為侵害了小樰的肖像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小樰的個人影響力、各個網店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方式、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影響等,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這些網店賠償小樰經濟損失數千元不等。
法官說法
“賣家秀”非實拍侵犯誰的權益?
什么行為侵犯他人肖像權?法官說,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且無合法事由,使用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即構成侵權,不以營利目的為必要條件。例如:商業(yè)盜用,如擅自將他人肖像用于商品展示或廣告;非商業(yè)傳播,如街拍者將路人照片配侮辱性文字公開傳播;AI技術濫用,如利用AI軟件惡搞他人肖像的圖像并傳播等。
本系列案件是典型的在網絡環(huán)境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yè)宣傳引發(fā)的糾紛。隨著電子商務和社交媒體深度融合,個人肖像,尤其是具有一定影響力人物的肖像,憑借識別度和引流效果,成為寶貴的商業(yè)資源。商家必須明白,這類資源絕非“免費午餐”。商家在營銷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商業(yè)道德,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產品信息,使用他人肖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既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網絡購物平臺應加強對商家的審核和監(jiān)管,在發(fā)現商家存在侵權行為時,應及時督促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