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認定:被告小彭不慎將杜某撞倒,導致杜某造成人身損害,小彭應承擔侵權責任。小彭事發(fā)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jiān)護人被告小彭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小彭及其父母應賠償杜某經濟損失37624.64元,扣除已支付3456.57元,還需賠償34168.07元。
一審判決后,小彭父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滑板車不具備路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本案雖然不是在道路上發(fā)生的,但是生活中此類孩子在機動車道上使用滑板車造成慘劇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包括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獨輪車等器械,均不在非機動車產品名錄,不得在機動車上行駛,僅能在封閉小區(qū)道路和室內場館等地方使用。家長應及時告知并監(jiān)督孩子。
家長作為孩子的監(jiān)護人
在交通安全上不容半點馬虎
別讓交通工具
成為孩子的“玩具”!

綜合 海滄區(qū)人民法院、 海峽導報、廈門廣電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