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里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拆遷補償款糾紛案,坐在法庭兩側的,是一對至親。因為60萬元的拆遷款,兒子將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李先生,在家中五兄弟中排行老三。而對面被告席上坐著的正是李先生的父母。2010年,李先生的父母決定將自己名下位于蔡塘社的三處房產(chǎn)分給李先生兄弟五人。當年4月1日,兩位老人與李先生通過公證的方式簽訂了《贈與協(xié)議》,將名下一處房屋以及對應的拆遷安置補償款贈予李先生。2020年,蔡塘社征遷后,李先生父母獲得了82萬多元的拆遷補償款,不過,他們只將其中的22萬多元補償款給了李先生。李先生的代理人認為,贈與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父母應當按照合同支付李先生征收補償款共計60萬元。
被告李先生父母的代理人則表示,兩位老人如今已經(jīng)年過八旬。但過去的三十多年間,李先生幾乎沒有與兩位老人來往,就連他們生病住院期間,李先生也從來沒有打電話問候或到醫(yī)院看望過,沒有對兩位老人履行贍養(yǎng)義務。因此,他們反訴李先生,要求依法應撤銷對他的贈與。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雖然李先生父母將案涉房產(chǎn)及相關權益通過公證的方式贈與了李先生,但李先生長期未盡贍養(yǎng)義務,他所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自己對父母履行了贍養(yǎng)義務。根據(jù)《民法典》、《繼承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對贈與人有贍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李先生父母依法有權撤銷該贈與。法院最終判決,撤銷李先生父母與李先生于2010年4月1日簽訂的《贈與協(xié)議》,并要求李先生返還父母拆遷補償款22萬多元。李先生不服判決后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來源: 特區(qū)新聞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