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月31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黃敏江 通訊員 嬌軒)導報記者昨日獲悉,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廈門一共有25人被判處“終生禁駕”。其中,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9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16人,且這25名駕駛員均為男性。
據介紹,導致“終生禁駕”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交警特別提醒:終生禁駕者,或駕照被暫扣、注銷、吊銷者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屬于無證駕駛,警方將依法對違法者處以罰款1500元,暫扣機動車,并處15天以下拘留的處罰。
案例(部分)
●2018年11月10日零點,同安新民鎮(zhèn)后宅前村前埔里261-102號門口,彭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碰撞行人李某全后駕車逃逸,造成李某全受傷送醫(yī)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的損害后果。彭某夜間無證酒后駕車在社區(qū)內道路高速行駛,且未注意觀察前方交通情況,發(fā)生事故后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彭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被處以終生禁駕。
●2018年1月5日零時40分,毛某捷醉酒后駕駛閩DE5Y××號小型轎車沿興港路最右側車道由北往南行駛至未來海岸路段時,碰撞到前方同車道同向由陳某揚駕駛的閩DJY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造成兩車受損及陳某揚受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當事人毛某捷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其行為與該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陳某揚未依法取得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但該行為與該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負事故責任。毛某捷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被處以終生禁駕。
●2018年1月10日7點,許某酒后駕駛閩D5N1××號小型轎車沿翔安南路北側輔道由西往東逆向行駛至廈門大學翔安校區(qū)南門路段時,與對向由吳某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碰撞,造成吳某瓊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損害后果。事故發(fā)生后,許某棄車離開現(xiàn)場,隨后于當日上午10時許主動投案接受調查。經對其抽血并送檢,檢驗結果為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39mg/100ml。小車駕駛員許某酒后駕車逆向行駛致發(fā)生交通事故,且涉酒駕車發(fā)生事故后棄車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犯罪,被處以終生禁駕。由于酒后駕車、棄車逃逸的違法行為,導致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拒絕對其事故賠償金額進行支付。最終,許某還要自己承擔巨額的經濟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