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2月20日訊 據海西晨報報道 過年前后是換工作的高峰期,黃某被某公司挖角,但上了3天班又被辭退了。老東家回不去,新公司不要他,他要求新公司進行賠償。這是怎么回事呢?
黃某原是廈門某餐飲公司高管,月薪1.2萬元。今年1月,另一公司向黃某發(fā)出邀約。雙方商談一致后,黃某決定辭去原公司工作,于今年2月1日至新公司上班???月3日,黃某突然接到消息稱新公司要將其辭退。臨近春節(jié),一時也找不到新工作,黃某向新公司索賠。
得知此事后,新陽司法所聯(lián)合新陽街道勞動保障中心第一時間聯(lián)合化解該糾紛。新公司解釋是因為發(fā)現(xiàn)黃某不是很適合公司的這個崗位,且雙方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過,新公司提出,愿意支付黃某三天的工資。
調解員獲悉,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試用期限。調解員跟雙方解釋,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黃某上了幾天班,存在勞動事實,雙方亦承認勞動關系成立。根據《勞動法》,沒有約定試用期限的是無試用期。另外,《勞動合同法》也規(guī)定,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賠償金?,F(xiàn)公司欲辭退黃某,黃某也不愿意繼續(xù)工作,提出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屬于有理可依。
經調解,新公司提出了給予黃某8000元經濟補償?shù)姆桨?,黃某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