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前提
先建財產評估和登記制
短期內要出臺遺產稅比較困難,我國并沒有建立起財產登記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和財產評估制度
京華時報:您認為國家應在什么時間點,或者說具備什么條件之后,出臺遺產稅制度?
劉劍文:10年前國內學界和有關部門曾集中討論過出臺遺產稅的問題,但由于當時條件并不適宜,遺產稅并沒能推出。從目前情況看,不少條件仍不具備,短期內要出臺遺產稅還是比較困難的。出臺遺產稅并不是我國現(xiàn)時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加上我國并沒有建立起財產登記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和財產評估制度,以及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對這一稅種的承受力、廣泛的民意基礎等問題。
在征收時,包括房產、珠寶、字畫、股票等各類有價資產都應該納入征稅范圍,而不宜劃定免稅資產范圍。參照個稅的征稅方式,遺產稅也應實行分檔遞進的累進制稅率,涉及資產額越高,稅率也相應提高。如可考慮以3%至5%的稅率為初始稅率,最高稅率則不超過50%。
京華時報:遺產稅開征的話首先該解決什么?征收稅款的方式應該是什么?
劉劍文:拋開操作層面問題,其實國家應該首先解決制度層面的問題,尤其是開征遺產稅的法律邏輯。今年全國“兩會”期間,3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曾將《關于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guī)定或者條例的議案》正式上交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組,激發(fā)了各界對稅收立法權回歸人大的熱烈期盼。因此如果征收遺產稅,作為一個新稅種,絕不能再以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來實現(xiàn),而要以全國人大立法的方式推出,用立法主導來化解社會矛盾。
目前國際上征收遺產稅主要以兩種方式呈現(xiàn),一是總遺產稅制,二是分遺產稅制??傔z產稅制是指稅務部門先確定遺產總額,根據(jù)資產評估結果相關繼承者納稅后,才能繼承剩余的遺產。這種方式相對來說更利于稅務部門征收稅款。分遺產稅制則是指相關繼承者先分配繼承遺產,稅務部門根據(jù)資產評估各人的繼承額,再確定稅額,并要求繼承者繳納遺產稅。這種方式對納稅人更為有利一些,但對稅務部門來說,存在遺產繼承后稅款可能不好收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