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失聯男孩”父親的朋友圈截圖。
法律專家:案件的判決具有典型意義
判決結果出爐后,也在網上引發(fā)爭議。有人認為,被告人陳某丹并未對社會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可以適用于緩刑,一年三個月的判決結果可能“過重”了;但也有人認為,被告人為一己私利損耗社會公共資源,并破壞社會秩序,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于此案的判決結果,中新網記者采訪了多名相關的法律專家學者,他們普遍認為,案件的判決具有典型意義。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告訴記者,被告人報假警,一方面會浪費掉寶貴的社會資源,造成警力的無辜消耗。此外,兒童失蹤類信息的傳播還會給當地乃至全國的居民帶來焦慮和恐慌的情緒,破壞社會秩序。綜合來看,此案的量刑并無問題。
在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看來,被告處心積慮、仔細籌劃,就是要讓社會各界都相信自己報的這個假案。雖然并未造成人員的傷亡,但客觀造成了社會各界人力物力上的損失,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有比較嚴重的社會后果,所以量刑的結果并不重。
天津宸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青霞認為,此案的量刑結果是準確的。在她看來,被告主觀明知自己所報警情是假,卻為了一己之私,從未澄清事實,在客觀上對浪費了公共資源,對社會秩序造成了侵害。同時,她還提醒民眾,應當注意自己行為的真實性,不要因為一己之私,擾亂社會秩序。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位母親的行為不僅消費了社會公眾的善良與同情心,也消費了有限的警力資源。除了應當給予其道德層面上的譴責,也應當承擔追究其法律責任。雖其本意是測試夫妻感情,但其虛報警情、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卻是具有主觀故意的,因此該行為應當納入法律評價范疇。”
張新年還表示,本案被告人在編造虛假警情并經網絡和媒體傳播社會影響不斷擴大之時,也沒有及時進行澄清,其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已不足以懲戒,明顯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張新年同時稱,本案被告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應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因此,雖然一審法院的定罪量刑于法有據,但結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現以及今后的再犯可能性等,不予適用緩刑則值得商榷。(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