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1月30日電 題:搶奪方向盤被判刑 震懾“任性”乘客不再“車鬧”
新華社記者邵魯文
11月28日,山東東平一起司乘沖突案件一審宣判,因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是山東首例公交車司乘沖突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件,將給今后類似案件設(shè)立“標尺”,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的法律后果,形成司法震懾力。
酒后乘客因搶奪方向盤獲刑三年
記者從東平縣人民法院獲悉,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的一輛客車,車內(nèi)載客18人。客車行駛至一處省道交叉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司機告知周某某只有在汽車站方可下車后,周某某即搶奪方向盤要求停車,導(dǎo)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司機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客車停在道路北側(cè)路肩上。車輛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
東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井長生告訴記者,公共汽車司機對車上乘客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wù),乘客人身安全系于司機握的方向盤上。不論乘客因何原因與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搶奪方向盤的行為相當于綁架整車乘客的安全來向司機施壓,也是拿車上乘客及道路過往車輛、行人的安全當兒戲。
“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發(fā)生的故意,其行為使車上乘客產(chǎn)生驚嚇和恐慌,給車上的司乘人員及過往行人、車輛造成現(xiàn)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物安全。”井長生說,被告人實施了危險手段,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guān)負責人介紹,這是山東首例公交車司乘沖突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件,將給今后類似案件設(shè)立“標尺”。對于這類案件,法院將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懲治,形成司法震懾力,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