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消息,北京檢方已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將郎永淳起訴至法院。這起名人醉駕事件引發(fā)叩問,為何“知法犯法”現象一再出現?法律威懾力不夠嗎?就此話題,中國青年網記者專訪了知名法學專家、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彭新林。
嚴刑峻法剎不住酒駕?
郎永淳醉駕將公眾視線再次拉回已沉寂多時的名人醉駕話題。近些年,因酒駕被查的名人不勝枚舉:醉駕入刑前,打星吳京、“乒乓王子”孔令輝、演員葉童,等等。
2011年5月1日起,醉駕入刑!當月9日晚,高曉松成酒駕入刑后第一個被抓的名人。之后,還有相聲演員劉惠醉駕、演員王志文酒駕,曾出演《瑯琊榜》的演員劉朔,更因醉駕致車禍身亡。出事前,他的妻子已臨近預產期。
不斷有人以身試法,其中不乏名人,這一現象引人深思,法律的威懾力不夠嗎?
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調整的醉駕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作為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方式之一。
彭新林表示,醉駕入刑6年多以來,其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已經顯現,酒駕醉駕案件查處數量出現逐年下降或相對平穩(wěn)趨勢,酒駕醉駕引發(fā)的事故,尤其是惡性事故數量下降明顯。
“民眾遵守法律、抵制酒駕醉駕的自覺性顯著提升。”彭新林說,酒駕醉駕得到較好遏制。而對有人包括文藝界名人、公職人員仍“明知故犯”的現象,彭新林認為,與這些人僥幸心理作祟有密切關系。
“有的認為不會碰巧查到自己,有的認為錯時走或走小路就沒事,有的認為下班時間交警不查,等等。”彭新林表示,這些心理讓涉事者置醉駕入刑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于腦后,觸犯刑律,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起到了負面的示范作用。
奪命酒駕者處罰不夠重?
酒駕不僅危害自身生命財產安全,更嚴重的是,令許多無辜者遭受“飛來橫禍”,甚至因此喪命。
2017年4月21日,馬某酒后駕駛摩托車,撞上路邊行走的李某(59歲),造成李某搶救無效死亡。最終,法院鑒于馬某投案自首且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6個月。
2017年1月6日,徐某酒后駕車將同向行人梁某撞倒后,事后梁某搶救無效死亡。最終,法院鑒于徐某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賠償后獲得諒解,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一方面是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挽回的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另一方面是刑期看起來并不高的交通肇事罪處罰。這一反差,該如何理解?
彭新林解釋,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刑法對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于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
彭新林說,交通肇事案件高發(fā),與交通安全意識不夠、行人隨意違章現象突出、駕駛員違章駕車(如飲酒、疲勞或者超速駕駛等)、駕車技能、道路狀況、路面監(jiān)管等其他許多非法律方面因素有很大關系,不是一味通過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能解決的問題。
“當前刑法對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規(guī)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是合適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可以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彭新林說。
他還提到,行為人明知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的,依法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彭新林舉例,如英菲尼迪車禍案,法院最終認定肇事司機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