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毒人員將一些晶體放入燒杯并加入一些透明液體后,燒杯里的液體便開始沸騰。在懷柔一處不起眼的廠房內,老板朱某某伙同其他六人,長期制作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出售。2015年12月,這起在京制造冰毒案被破獲。
在廠房內,警方起獲含有冰毒成分的液體共28.6千克,從朱某某等人暫住地和身上起獲冰毒近230克。根據(jù)證據(jù)顯示,朱某某等人兩次出售冰毒1500余克。
昨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朱某某等七人分別被控販賣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朱某某當庭否認自己制造出成品冰毒,但團伙其他六人均稱朱某某是制作毒品的組織者。
案件
廠房內起獲含毒液體28.6千克
根據(jù)檢方指控,2015年11月初至12月11日期間,朱某某指使并伙同手下郝某、孔某某、胡某、袁某某、黃某、劉某某等人,在本市懷柔區(qū)橋梓鎮(zhèn)某村北其租賃的廠房內制造毒品。
2015年12月3日,朱某某伙同孔某某在順義某小區(qū)向他人出售冰毒154.03克。12月11日,朱某某與孔某某共謀向他人出售毒品,后由朱某某伙同郝某在朝陽某小區(qū)內,向他人出售冰毒1378.88克。
12月11日,公安機關查獲此案,警方當場從該團伙位于懷柔區(qū)某村的制毒作坊中,起獲含有冰毒成分的液體共計28.6千克。公安機關還從朱某某、孔某某位于順義某小區(qū)的暫住地內,起獲尚未出售的冰毒181.35克、氯胺酮696.4克,并從朱某某身上起獲冰毒10.7克。從被告人郝某的暫住地起獲冰毒30.58克,并從郝某身上起獲冰毒6.75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等7人非法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被告人朱某某、郝某、孔某某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被告人郝某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分別以販賣、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孔某某刑事責任,以販賣、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郝某刑事責任,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胡某、袁某某、黃某、劉某某刑事責任。
庭審
朱某某否認制作出成品冰毒
據(jù)悉,朱某某于2000年在懷柔區(qū)橋梓鎮(zhèn)某村北側租賃下一片廠房。2015年11月初,朱某某開始在廠房內制毒,為此,他特意通過朋友胡某,從四川找來了擁有制毒技術的“高手”袁某和黃某,還拉攏了他的女友孔某和司機郝某一起制毒販毒。
朱某某曾經在公安機關供述稱,他制作出了冰毒,但在庭審中他辯稱,自己是被制毒人員騙了,工廠從未生產出成品冰毒,他也從未實施過販毒行為。
朱某某稱,他本人吸毒,在北京時常會買到質量不佳的毒品,認識胡某后,他在四川接觸好了“優(yōu)質”毒品,還打探到當?shù)赜袔兹藫碛兄谱鞅镜募夹g。通過胡某引薦,袁某、黃某被朱某某司機郝某接到北京。但朱某某稱,兩人被請到北京后,沒能成功制造出成品冰毒。朱某某還表示,胡某曾對自己說過,未能制造出成品冰毒是因為原材料被掉包。隨后,胡某等人回到四川,重新帶來了原材料,并做出了毒品晶體。朱某某辯解稱,他只是想看看這幾名制毒人員到底能不能做出冰毒。
細節(jié)
團伙成員稱曾目睹制毒過程
雖然朱某某對指控多有辯解,但本案其他六名人員均指認朱某某是制毒行為的組織者。朱某某的司機郝某不認可自己販賣和制造毒品,但承認自己非法持有毒品。據(jù)郝某供述,他與朱某某是司機和老板的關系,除此之外,再沒有別的關系,也沒有別的經濟來往。不過兩人平時一起吸過毒,毒品是老板朱某某提供的。
郝某表示,2014年7月底,經過別人介紹,他開始給朱某某開車,工資是現(xiàn)金結算。2014年8月初左右,朱某某以其銀行卡被抵押為由,借用郝某身份信息辦理了銀行卡。此后在朱某某制造毒品的過程中,多次使用過郝某名下的銀行卡進行交易。朱某某還使用郝某的支付寶,在網上購買一些制毒化學品。
郝某曾經受朱某某之托前往四川接人,郝某稱朱某某并未告訴他此行的意圖,只是說到了四川會有人聯(lián)系,但對接什么人,這些人要去干什么他并不知情。郝某在四川購買了碘紅和鹽酸,以及燒杯、燒瓶、玻璃棒等制毒器皿。從四川回到北京后,朱某某帶人把物品從車上卸下,又交代他購買某種品牌的礦泉水。
郝某表示,工廠內經常產出各種顏色的液體,有些工廠內的人員會被熏暈。在胡某陪同下,郝某看到了部分制毒過程,制毒人員將一些晶體放入燒杯并加入一些透明液體后,燒杯里的液體便開始沸騰。他稱,工廠確實成功制成過冰毒,胡某還曾把制成的冰毒提供給他吸食。
此案仍在法院進一步審理,并未當庭宣判。
文/本報記者 楊琳 攝影/本報記者 汪震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