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招聘會現(xiàn)場人頭攢動。 金喬 攝
中新網北京12月1日電(記者 馬學玲)用人單位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該咋辦?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一份文件給出了答案: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這則文件名為《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此前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法在北京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會議針對 “十三五”規(guī)劃建議的新形勢、新常態(tài),就民事審判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討論,形成上述《紀要》。
近年來,面對激烈競爭,不少企業(yè)想方設法采用各種管理手段,力爭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處于不敗之地,甚至以“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頻頻引發(fā)輿論關注。
對此,上述《紀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對此指出,“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之間不能等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依法進行。
這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稱,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看,中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見企業(yè)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員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據。(完)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12-01/808070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