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川“1·05”馬永平公交放火案二審宣判:維持死刑判決)
@法制日報 消息,9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銀川“1·05”馬永平放火案作出二審裁定并公開開庭宣判,駁回上訴人馬永平的上訴,維持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死刑判決。
2016年7月3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永平放火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馬永平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馬永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寧夏高級人民法院于9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上訴人馬永平為索要水暖工程款與他人產(chǎn)生糾紛,意圖通過在公共場所放火制造影響。2016年1月5日6時40分許,馬永平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兩桶汽油登上從寧夏賀蘭縣開往銀川火車站的寧A22870號301路公交汽車。當公交車行駛至賀蘭縣金盛國際家居東側路段時,馬永平用打火機點燃汽油,車內(nèi)瞬間燃起大火,致乘客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傷,寧A22870號公交車完全燒毀。
寧夏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馬永平采取極端手段,故意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傷,公交車被燒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上訴人馬永平為實現(xiàn)個人經(jīng)濟利益,無視無辜群眾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chǎn)安全,事先預謀、準備,在人員密集的公交車上點燃汽油實施放火犯罪,造成了大量乘客傷亡和公交車燒毀的嚴重后果,犯罪性質(zhì)極其惡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上訴人馬永平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均不能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寧夏高級人民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上訴人的近親屬、部分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參加了旁聽。
來源:http://china.huanqiu.com/hot/2016-09/949667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