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
2004年發(fā)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guī)定,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2013年,交通部組織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新增部分是,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重新核定;還貸、經營期滿后,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yǎng)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yǎng)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個大修周期進行核準。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收費公路虧損661億有夸大之嫌”)
(原文地址: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5-03/20/content_1805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