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臺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昀嫺等人研究的《同性伴侶法草案》中,相較于現行《民法》中男女最低應各為18歲和16歲,締結伴侶的年齡規(guī)定應“滿20歲以上”,收養(yǎng)權利上,則準用《民法》,賦予同性伴侶共同收養(yǎng)或收養(yǎng)他方子女的權利;同時增訂“反歧視”條款,規(guī)定法院在受理同性伴侶之收養(yǎng)申請時,“不得以收養(yǎng)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另外,有關財產制、相互繼承遺產,也多準用《民法》的規(guī)定,終止雙方關系部分,也比照《民法》的協議離婚,得經“雙方合意”終止。
成立“伴侶盟”推動婚姻平權的律師許秀雯表示,這證明了所謂專法確實“掛一漏萬、修法成本比民法還高、而且不平等”。同性伴侶只允許擁有少數相當于配偶的權利,但在更多草案以外未提及的領域,例如租稅、訴訟法、勞動及社會福利,再加上外籍同性伴侶的居留、歸化等,這些數百項的權利上,同性伴侶將因為不等同“配偶”身份,而需要一一修法,就會使得專法的修法成本比現行民法版本更高。
但她也樂見專法內容的出爐,“有一個具體的專法版本來對照與辯論,大家討論問題可以聚焦,什么是歧視,什么才是平等,也才可以真正地被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