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來230位原住民因上山狩獵而被起訴
從小學開始就跟著外公上山打獵的潘志強,是臺東縣利嘉部落的卑南族人。每次狩獵前,他都會以米酒、檳榔獻祭給這塊土地上的祖靈,這是獵人進入獵場的儀式。2014年2月,因女友家長來訪,潘志強特地上山獵得兩只山羌想作為贈禮。沒想到,他卻遭警察逮捕,法院后來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臺東布農(nóng)族人王光祿也有同樣的遭遇,去年底他為了孝敬年邁的母親,持槍上山獵得山羌、長鬃山羊,結(jié)果被判3年6個月。
潘志強、王光祿被判刑并非個案,依據(jù)臺灣“司法院”提供的資料,過去10年,全臺約有230位原住民為自己或族人上山狩獵而被起訴,絕大多數(shù)被判處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其中又以布農(nóng)族最多。而一旦判刑確定,該原住民除了坐牢之外,今后也將永不得申請獵槍許可。在維權(quán)律師看來,獵槍被沒收,等同于剝奪了原住民的生存權(quán)。
狩獵是原住民文化 律師吁當局加強保護
昨天,王光祿、潘志強穿著狩獵裝,在律師、學者、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以及原住民“立委”陳瑩的助理等人陪同下,前往“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潘志強以檳榔、米酒等獻祭祖靈,進行狩獵前的祭儀,隨后大家齊喊:“狩獵是原權(quán)、狩獵除罪化、獵人無罪!”
阿美族律師文志榮在記者會上表示,原住民狩獵文化應(yīng)受保障,“憲法”增修條文也有明文規(guī)定,而“野生動物保育法”卻限制狩獵僅限于“祭儀”,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明訂狩獵可“自用”明顯矛盾。法官常以原住民捕獵屬于“自用”而非“祭儀”,進行判刑。文志榮說,希望“大法官”對此好好研究,以搶救原住民的狩獵文化。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官大偉指出,原住民與山林鳥獸共存、共生、共榮,狩獵不僅是原住民的生活習慣,更成為一種文化意涵。他認為,狩獵并非僅存于祭儀活動中,相關(guān)“法律”也不應(yīng)將狩獵限縮解釋為“祭儀”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