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時新聞網(wǎng)》報道 臺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于本月26日破天荒舉行中天新聞臺換照聽證會,但遭外界質疑形同“公審大會”,質疑NCC是否對中天已有“撤照”的既定立場,而會中中天新聞臺代理人、律師方伯勛提出4項權益主張,不是遭駁回就是沒有回復,方伯勛因此批評NCC行政程序法律的基本素養(yǎng)不足,明顯違法。
方伯勛表示,以中天當事人身份向NCC申請預備聽證、閱卷、回避、調查證據(jù)等4項權益主張,前3項都遭NCC駁回,“主管機關提及不服處分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至于最后一項,對調查證據(jù)申請則尚未回復。
方伯勛指出,神旺也同時向NCC申請主持人回避,NCC以認定神旺是聽證會的利害關系人,而非當事人理由,不受理,但根據(jù)島內有關規(guī)定:其他依規(guī)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也是行政程序法上所稱的當事人,也就是說,神旺投資既然已經(jīng)參與了中天換照案的行政程序,就是行政程序法所規(guī)定的“當事人”。
此外,當天聽證會進行鑒定方評斷中天缺失時,方伯勛也曾提出抗議,表示事先并未有收到相關資料,而希望可以就指控內容進行響應,也數(shù)度遭駁回。
更離譜的是,部分鑒定人先行離開,方伯勛因有問題想詢問鑒定人、證人,還有其他在場之人,請求是否可以把聽證會的日期再次展延,并就申請調查證據(jù),希望可以通知4位鑒定人到場。主持人回復,如果要詢問離席的鑒定人,可書面提出,會請鑒定人看“愿不愿意”用書面回復。
對此方伯勛質疑,如果鑒定人沒辦法能夠接受代理人的詢問,那他的鑒定報告又是當場才給,這樣的程序,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則嗎?且依規(guī)定,當事人于聽證時可以陳述意見,經(jīng)主持人同意后對機關指定的人員發(fā)問,且聽證程序依規(guī)定,是公開為之,“那我們今天大家都接受主持人對我們的發(fā)問,怎么鑒定人可以不接受對我們的發(fā)問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