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12月27日訊 據臺灣《聯合報》臺“最高法院”26日針對2016年臺軍發(fā)射導彈誤射漁船案宣判。涉嫌過失致死罪,臺軍“金江艦”中尉兵器長許博為被判有期徒刑1年,射控士官長陳銘修被判有期徒刑1年7月,導彈中士高嘉駿被判有期徒刑1年4月,全案定讞。
臺海軍131艦隊“金江艦”4年前誤射“雄三”導彈,擊中在澎湖海域作業(yè)的漁船“翔利升號”,造成船長黃文忠死亡,其余3人受傷。高雄“高分院”二審依業(yè)務過失致死罪判許博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陳銘修有期徒刑1年9月、高嘉駿有期徒刑1年6月。報道稱,因臺所謂的“刑法”業(yè)務過失致死罪部分有“修法”,臺“最高法院”26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許博為有期徒刑1年,陳銘修被判有期徒刑1年7月,高嘉駿被判有期徒刑1年4月。
臺軍“金江艦”2016年7月1日實施甲類操演測考,在出航操演之前停在高雄左營軍港碼頭,進行裝備測試。陳銘修為檢測導彈準備,向許博為領取火線安全接頭,但許博為明知艦上只有兩具測試訓練器(TTS),最多僅須兩個安全接頭,卻給了陳銘修4個,陳銘修將4個安全接頭全裝上,使得有2枚“雄三”導彈處在無測試訓練器的狀態(tài)。
裝完后陳銘修未將系統(tǒng)從“作戰(zhàn)模式”改為“訓練模式”,便離開喝水,獨留在戰(zhàn)情室的高嘉駿進行演練,連續(xù)按下允許發(fā)射、導彈發(fā)射、確認鍵,“雄三”導彈因此擊中在澎湖海域自動搜尋范圍內的“翔利升號”漁船,射穿船長室,導致黃文忠死亡、其小兒子以及2名漁工受傷。
案件一審時許博為、陳銘修否認犯行,高嘉駿認罪,三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年2月、2年及1年6月。案件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陳銘修改口認罪,但3人犯行導致死者家屬痛失至親、導彈損毀,還因此引發(fā)兩岸緊張情勢,危及臺灣安全,臺防務部門已賠償死者家屬3000多萬元新臺幣,且被毀損的導彈造價昂貴,這部分均屬民脂民膏,3人至今又未賠償分文,故分別判處陳銘修1年9月、高嘉駿1年6月、許博為1年2月有期徒刑。
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3人均受過“雄三”導彈訓練合格,對操作導彈及安全守則知之甚詳,而“雄三”導彈又是臺軍自制威力強大的武器,更應恪守安全守則,謹慎操作,但3人竟未善盡注意義務,造成被害人死亡、毀壞導彈的結果,其態(tài)度太過輕忽,為了避免日后類此事故發(fā)生,3人不宜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