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因“紅火案”一審被判刑九年,二審更重,被判刑九年八個月并科罰金一.五億元,因此辜仲諒勢必要上訴“最高法院”,將全案發(fā)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萬一辜仲諒上訴“最高法院”失敗,“紅火案”三審定讞,辜仲諒就必須入獄服刑。
辜仲諒希望“紅火案”發(fā)回更審,除了靠律師團上訴“最高法院”外,最好的方法就是“臺灣高檢署”也對二審判決有意見,上訴“最高法院”。
當被告辜仲諒與公訴檢察官對二審判決都認為違背法令而提出上訴時,“最高法院”發(fā)回更審的機率才會提高,辜仲諒才有機會拖時間換取更審無罪的機會。
“紅火案”原本是由臺北地檢署起訴,并不隸屬于“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但是辜仲諒和他的親信智囊卻在二審猛打特偵組,指控原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為了要辜仲諒回臺指控陳水扁夫婦,涉嫌教唆辜仲諒做偽證,指“紅火案”內(nèi)有三億元是要給扁嫂吳淑珍。特偵組為此曾發(fā)新聞稿否認,二審法官也認為這和辜仲諒在“紅火案”的行為有無犯罪無關(guān)。
“紅火案”二審宣判后,有關(guān)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和當時主任檢察官陳玉珍(因涉貪瀆案收押中),以赴日旅游為掩護,一起在日本和辜仲諒、前中信金總經(jīng)理陳俊哲見面的情節(jié)也被媒體披露,再次讓特偵組臉面無光。
辜仲諒一次又一次觸動特偵組的逆鱗,于是特偵組罕見把“紅火案”該不該上訴“最高法院”的事也攬到自己身上,而且還發(fā)布新聞稿,不上訴并支持二審的判決與法律見解?,F(xiàn)在辜仲諒只剩下自己孤軍奮戰(zhàn)“最高法院”,再有個意外,辜大少可就要住進監(jiān)獄蹲苦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