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配比失誤維權挽回損失
2020年8月13日張某向云霄縣某農資經營部購買青棗果樹農藥(抗生菌),并由商家選藥配比。張某于8月13日和8月18日使用經營者提供的農藥噴灑青棗樹,8月20日張某發(fā)現(xiàn)青棗幼果枯死、掉落。張某懷疑商家提供的農藥存在質量問題,請求云霄縣消委會幫助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云霄縣消委會受理投訴后,立即邀請云霄縣農業(yè)局專家一同前往張某青棗果園實地調查核實,經農業(yè)局專家確認,云霄縣某農資經營部所出售的農藥均為合格商品,但商家在為投訴者配比農藥時卻存在配比濃度偏高的問題,直接導致青棗幼果枯黃、掉落的情況。農業(yè)局專家同時對果樹損失進行定損評估,經消委會多次調解,被訴人同意賠償張某1.5萬元,雙方握手言和。
案例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zhí)行”。這意味著除生活消費之外,農民在購買、使用農資產品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比如,在消費者的權利方面,農民購買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農資產品,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對其購買的農資產品享有知情權,并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在經營者的義務方面,農資經營者應當參照執(zhí)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農民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在爭議解決方面,農民在購買、使用農資產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在法律責任方面,農民可以參照執(zhí)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有欺詐行為的農資經營者要求懲罰性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