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福州市城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相關條款修改:福州城區(qū)經適房上市交易時間認定標準有了新的變化。此前經適房可申請上市交易時間以取證后5年、10年為限,修改后時間以購房后5年、10年為限。 具體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州市城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相關條款的通知
市直有關單位:
2018年2月27日,市政府印發(fā)《福州市城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榕政綜〔2018〕73號,以下簡稱《辦法》)。根據(jù)《辦法》實施情況,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一、將原《辦法》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馬尾區(qū)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
二、將原《辦法》第三條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按照下列規(guī)定繳交土地收益價款后,可以申請直接上市交易或者辦理完全產權變更登記。
(一)2007年6月7日以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時間在5年以上(含5年)的購房人可以申請上市交易或者辦理完全產權變更登記。土地收益價款按申請繳款時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級別相對應的住宅基準樓面地價的10%繳交(住房建筑面積×基準樓面地價×10%)。
(二)2007年6月7日(含)以后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時間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購房人可以申請上市交易或者辦理完全產權變更登記。土地收益價款按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準樓面地價的50%繳交(住房建筑面積×基準樓面地價×50%)。
具體由國土部門在受理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的相關申請后,按申請時的樓面地價予以核定。
購房時間按以下標準確定:購房合同有網簽的以網簽時間為準;沒有網簽的以合同備案或預告登記時間為準;合同沒備案,直接辦證的,以辦證時提交的購房合同上記載的合同簽訂時間為準。
三、其他內容包括施行時間繼續(xù)按照《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