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過節(jié)、親友聚會時,飲酒助興要有度,做到不勸酒、不灌酒,如遇“酒友”醉酒,要積極盡到提醒、勸告、護送、通知、照顧、救助等義務,否則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昨日,記者從晉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通過訴前特邀調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因飲酒引起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甲某受邀到酒樓喝酒,不幸急性酒精中毒身亡。經法院調解,4名同飲者賠償甲某家屬45萬元。
案情概述:受邀到酒樓喝酒 急性酒精中毒身亡
今年7月5日,受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召集,甲某到泉州市豐澤區(qū)某海鮮酒樓喝酒,酒后昏迷失去意識,后被送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急性酒精中毒”。
經多次協(xié)商賠償事宜無果,8月3日,甲某的妻子等家人將同桌酒友乙某、丙某、丁某、戊某訴至晉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111萬元。甲某家屬認為,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四被告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誤導甲某的妻子,最終導致甲某喪失及時救治機會而死亡。甲某家屬稱,甲某上有六旬父母,下有8歲小孩,甲某的去世讓這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失去了頂梁柱,一家人生活瞬間跌入谷底。
法院調解:同飲者承擔責任 4人賠償家屬45萬元
晉江市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后進行分析,認為訴前調解更有利于撫慰受害者家人的悲痛之情以及顧全同桌酒友情誼,實現(xiàn)事了人和。在征求各方當事人意向的基礎上,法院將該案委派給特邀調解員協(xié)會開展訴前調解,并指派晉江市訴調對接中心進行指導。
經深入了解,甲某家屬認為自己要求共同飲酒人賠償損失,是合理訴求。4名共同飲酒人對賠償基本無爭議,但對責任承擔大小有分歧,認為主要責任在甲某個人,4名被告僅需承擔適當責任,調解工作一時陷入了僵局。
為此,特邀調解員結合案情實際,向4名被告逐項解釋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分析甲某家屬的處境和索賠要求。經對各方當事人講法律、說情理,反復磋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賠償總額確定為45萬元,由乙某、丙某和丁某各承擔125000元,戊某承擔75000元。
據(jù)介紹,晉江市人民法院訴前調解新模式發(fā)揮了法院在法律適用問題上的專業(yè)指導作用以及特邀調解員優(yōu)勢特長,實現(xiàn)資源整合、優(yōu)勢互補,最大限度調解矛盾,促成糾紛解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
來源:東南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