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9月16日綜合報道 借小舅子名義買了房,首付、按揭、裝修……花了不少時間精力,人也入住好多年了,可想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時,小舅子卻不同意了。日前,泉州中院二審判了……
吳某和陳某黎系夫妻,陳某燦系陳某黎的弟弟。2008年1月,吳某以陳某燦的名義購買位于石獅的一套房屋。購房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均由吳某支付,房屋交付、裝修、出租等事宜全都由吳某自主處理并付款。吳某于2017年入住至今。
之前,吳某、陳某黎與陳某燦協(xié)商,欲將房產過戶至吳某名下,陳某燦拒不配合。吳某、陳某黎訴至石獅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判令確認上述房屋為吳某、陳某黎所有,陳某燦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對此,陳某燦提出反訴請求:判令確認上述房屋為其三人共有,若房屋屬吳某、陳某黎所有,則應賠償陳某燦經濟損失15萬元。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鑒于本案案涉房屋的重要文件均由吳某、陳某黎持有、保管,購房首付款及按揭資金由吳某支付,房屋交付、裝修和出租均由吳某負責,現(xiàn)吳某、陳某黎居住在案涉房屋內等情況,足以證明吳某、陳某黎與陳某燦之間有口頭的借名買房協(xié)議。陳某燦辯稱其付過4.3萬元,案涉房屋是其與吳某、陳某黎共同購買,但無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
所以,該院依法判決:
一、確認位于石獅的房屋歸吳某、陳某黎所有,陳某燦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到吳某、陳某黎名下的相關手續(xù);
二、駁回陳某燦的全部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之后,陳某燦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借名買房”暗藏許多風險
石獅法院法官表示,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的名義購房,并以出名人的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隨著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變化,購房資格、貸款條件等因素成為約束部分人買房的阻礙,在很多人看來借名買房是一種“曲線購房”的有效方法,從而達到規(guī)避政策、節(jié)省購房成本的目的。
但實際上,這種“借名買房”的方式暗藏著許多風險,如果產權登記人私自利用房產登記權利人的身份進行抵押貸款或將房產出售,相對方為善意,則房產被抵押或出售的行為將受法律保護,實際購房人可能要承擔無法追回房產的法律風險。
被借名人作為名義產權人,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出借自己的姓名購房或者辦理貸款,如果出資人不及時歸還按揭款,被借名人將面臨誠信受損的風險。無論是哪一方,簽訂借名合同都將面臨一定的風險,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以免利益受損。 (來源:海峽都市報閩南版、石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