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9月19日訊 據南平中級法院消息 日前,南平市中級法院依法對姜某某等1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回顧
2009年下半年以來,姜某某以成立的“浦城縣某商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為據點,非法高利放貸謀取大量非法利益,拉攏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加入組織,逐步形成以姜某某為首,鄧某某、陳某某為骨干成員,季某某、吳某某等13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浦城城區(qū)多次有組織的通過非法強索高利貸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聚斂錢財,并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群眾恐懼,形成心理強制,嚴重破壞浦城城區(qū)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
建陽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姜某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窩藏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虛假訴訟罪等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鄧某某、陳某某2名骨干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十年;季某某、呂某等13名一般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為強化“打財斷血”,鏟除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建陽區(qū)法院還依法對姜某某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別并處34.2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姜某某等6名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南平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終審裁定。(來源:南平中院 陸菁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