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 煙花為無商標產品
2月24日晚20時許,接到葉祥龍報警后,芝山派出所兩名民警先后趕到現場和市立醫(yī)院,對燃放煙花現場作了勘查,向雙方簡單詢問了事情的經過和葉祥龍的傷情。
李天財、葉森森以及葉祥龍妻子周女士隨后來到芝山派出所配合調查,以查清事情發(fā)生的經過、煙花的來源等。在周女士的要求和民警的勸說下,李天財和葉森森先行墊付了5000元醫(yī)藥費。
接下來的幾天,民警先后走訪調查了案發(fā)時和李天財、葉森森一起燃放煙花的朋友、在場群眾、旁邊開店的個體業(yè)主和受害人葉祥龍等人。
民警調查發(fā)現,葉森森在廣豐縣公路邊攤點所購買的煙花無商標、無廠名。在這兩種煙花上面均印刷燃放說明及警示語,標注有“嚴禁在高層建筑物、居住地帶燃放,點燃引線后人即離開,至離產品15(另一禮花彈標為50)米外安全地帶觀看。燃放過程中如發(fā)生間隔時間超長、斷火、熄引,切忌立即靠近和探頭察看,嚴禁再次點燃,15分鐘后灌水處理”等字樣。
從調查情況看,李天財和葉森森既沒有注意到煙花上標注的警示,也未嚴格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煙花,煙花放置及燃放點違反規(guī)定,置于人群密集場所,且與人群的距離明顯不足15米或50米。
此外,調查表明,當晚除了李天財、葉森森等人,沒有其他人在公園里燃放煙花。
李天財、葉森森的供述、葉祥龍陳述、證人證言及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所有證據均能夠證實一個事實:案發(fā)當晚,李天財、葉森森在芝城公園練氏夫人雕像旁燃放煙花,并致葉祥龍右眼被炸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