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微博)11月7日訊 (福建日報記者 潘園園 通訊員 程飛)省物價局日前出臺《福建省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掇k法》要求,中介機構應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級規(guī)格、服務范圍及價格舉報電話等進行公示,實行陽光收費,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中介機構應在經(jīng)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費價目表,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委托人有權知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拒絕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行為,有權向價格監(jiān)督檢查機構投訴中介機構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
根據(jù)《辦法》,我省將對中介服務市場實行動態(tài)管理,根據(jù)市場競爭程度不定期修訂中介服務收費定價項目目錄。對市場競爭充分的中介服務,一律放開由市場形成價格;對競爭不夠充分尚不具備放開條件的中介服務,盡可能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通過調整價格浮動幅度,逐步實現(xiàn)由市場形成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