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0月2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吳鵬波 通訊員林新英 袁友鳳)學校本是教書育人的圣潔之地,可學校的出納竟然打起了學雜費的主意,進行貪污,為己所用。近日,經龍巖市中院終審判決,龍巖上杭某中學出納林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8萬元。
經查,2010年至2017年間,林某利用擔任上杭某中學出納的職務便利,采取收款不開具或少開具票據,截留現金不入賬等手段,共計17次先后侵吞部分學生繳交的學雜費、教輔材料費等款項總計1542701.5元。
案發(fā)后,林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時向上杭某中學退出了贓款160549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利用擔任上杭某中學出納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共計1542701.5元,數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林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其退出了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如上判決。“千里之堤毀于蟻穴”,有了僥幸的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但天網恢恢,一旦伸手必會被抓,莫等深陷囹圄悔方遲。該案也警醒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學校財務的審查和監(jiān)管,謹防學校類似案件的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