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有限公司由A公司占股40%、B公司占股30%、C公司占股30%。股東A公司以0元將40%股權轉讓給D公司,形成新的股東架構。B公司和C公司分別作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聲明書,股權轉讓及工商變更順利完成。
0元轉讓股權并不是股權贈與,贈與是贈與人無償將財產給予受贈與人,贈與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是有權撤銷贈與的。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記者:曾建兵 來源:福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