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第一年,雙方都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但是后來,由于發(fā)生了保釣事件,日式料理店客流減少,生意一天比一天冷清,造成營業(yè)額遞減。
周老板說,他因此“扛不住了”,于是,從2012年8月起,他就沒有依約支付承包款和租金。一個月后,料理店停止經營。
據發(fā)包人林先生說,料理店關門后,周老板就“不告而別”。此后,發(fā)包人多次催討,但周老板就是不付錢。無奈之下,林先生只好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周老板支付拖欠的承包款、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萬多元。
近日,同安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日保釣事件不算不可抗力,不能成為周老板違約的理由,因此,判決要求周老板支付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一共要付大約15萬元給發(fā)包人。
律師說法
不可抗力包括三種情形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個條件。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臺風、海嘯等;(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事件,如罷工、暴動等。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只要經過認定,確屬于不可抗力,違約方就可以作為免除責任的理由,但并不是發(fā)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責,有的時候會得到部分的免責。
法官說法
保釣事件 并非不可抗力
周老板辯解說,關閉料理店是由于中日保釣事件,屬于不可抗力。
對此,法官并不認同?!氨a炇录m對日式料理店造成客流減少等沖擊,但是,保釣事件對日式料理店的影響并非完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法官說,眾所周知,中日釣魚島爭端由來已久,可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顯然保釣事件的發(fā)生并非純屬偶然。本案當中,承包方周先生作為理智正常之人,在與發(fā)包方訂立日式料理店承包經營合同時,并非完全不能預見中日關系對料理店的影響。
另外,保釣事件的發(fā)生的確讓日本在華投資者以及相關經營者措手不及,日式料理店因為中日保釣事件的沖擊可能遭受一定的不利局面。但是,另一方面,日式料理店經營者完全可以發(fā)揮自身主觀能動性,及時調整、轉變經營策略,降低經營成本,通過研發(fā)推出新菜式、進行打折促銷,讓利和吸引消費者,以此積極應對保釣事件帶來的沖擊。
因此,法官認為,承包方不能借保釣事件說事,將其作為承包經營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因素,也不能把經營風險責任解釋為不可抗力,以免除自身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