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保小貼士】
新版環(huán)保條例施行 多條款與施工工地相關
新的《廈門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部分條款與施工工地緊密關聯(lián)。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設施,實行封閉或者隔離施工,防止粉塵污染。
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裝卸作業(yè)、清理施工棄土、清掃施工場地以及其他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施工,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灑水、噴淋、覆蓋、隔離等有效的防塵措施。
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物料,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存放的,應當采取封閉、覆蓋、袋裝以及其他有效粉塵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運輸車輛駛出工地、礦場前應當沖洗,防止粉塵污染。
從事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運輸、裝卸、室外加工的,應當采取密封、噴淋或者其他有效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施工現場的粉塵污染防治納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其他裸露地面以及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物料存放或者作業(yè)場地,建設、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規(guī)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督促場地管理責任人采取有效粉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guī)定,從事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運輸過程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由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裝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yè)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