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海網5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吳舒遠 通訊員 海法/文 陶小莫/漫畫)花錢買房,喜氣洋洋過戶去,一盆冷水澆下來!購房人小林原本以為過戶只要交3萬元稅費,直到房產過戶當天,他才得知還要“多交”8萬多元稅費。
這筆“從天而降”的稅費,誰來承擔? 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二手房買賣糾紛,讓我們來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遭遇
買房過戶當天“天降”8萬稅費
原來,購房人小林于數年前通過房產中介看中了一套公寓,并以100萬元價格向原房東A公司購買了該公寓。當時,經房產中介了解,該公寓交易稅費大約為3萬元。小林算了算,覺得3萬元稅費可以接受。于是,他大筆一揮,簽下寫有“交易所涉及稅費全部由買方承擔”的房屋買賣合同。
小林依約付款后,雙方準備辦理過戶。
誰也沒想到,辦理過戶當日,A公司方才告知,其作為一般納稅人,出售房產需額外繳納銷售額10%的增值稅。
當時,本要喜提公寓的小林慘招“當頭一棒”。他當即表示,這筆多出來的稅費自己并不知情,僅同意支付3萬元現(xiàn)場交易稅費。
雙方協(xié)商后決定,交易繼續(xù),稅費問題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當天,小林支付含預繳增值稅在內的3萬余元稅費。第二天,小林取得房產證。
不久,A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補繳房屋買賣產生的增值稅及附加稅8萬余元,并將小林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該筆稅費。
爭議
“冒”出來的稅費應由誰來買單
令人奇怪的是,小林在過戶當天已經交過稅費了,A公司后續(xù)自行申報并繳納的又是什么稅?
原來,根據稅收規(guī)定,企業(yè)產權人銷售不動產需繳納增值稅,該筆稅在過戶階段需先行預繳,完成后可進行權屬轉移登記,后續(xù)再申報實繳部分,完成后交易對應的納稅義務履行完畢。也就是說,小林與A公司繳納的實際上是同一筆稅款,只是繳納時間節(jié)點、對應效果上有所不同。
該增值稅是合同中的“交易所涉及稅費”嗎? 法官提醒說,從性質上看,該增值稅產生于企業(yè)產權人銷售不動產的應稅行為,屬于“交易所涉及稅費”。不能將“房屋交易環(huán)節(jié)”理解為“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環(huán)節(jié)”,這是限縮交易環(huán)節(jié)范圍的不合理縮小解釋。
可是,A公司繳納增值稅時房屋已經過戶了,房屋交易已經結束了呀。這種情況,這筆“天降”稅費要按照合同所寫由小林全部承擔嗎?如果這樣,那小林也太“慘”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