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wǎng)3月7日訊 據(jù)廈門日報報道 一男子結婚后出軌,還以自己和情婦的名義偷偷購買了一處房產(chǎn)。而后,男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出離婚,并故意隱匿財產(chǎn)。近日,海滄法院發(fā)布一起案件。
小偉和小虹(均為化名)于2005年結婚,婚后住在小偉婚前購買的房產(chǎn)中并育有一子一女。原本一家四口其樂融融,然而,婚后丈夫小偉卻日益覺得家庭生活平淡。2016年年底開始,小偉與小莉(化名)存在婚外不正當關系,夫妻二人感情就此破裂,小偉向海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審理案件期間,法院查出,小偉曾于2020年以自己和小莉的名字購買了一處房產(chǎn),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申報該財產(chǎn)。考慮到小偉未如實申報財產(chǎn)且存在婚外情的情況,法院從照顧子女和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fā),一審判定房產(chǎn)按揭款及增值的70%,即補償款2949030元歸小虹所有。小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shù)年P系,給小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應支付給小虹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離婚案件當事人未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經(jīng)核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可認定當事人存在隱匿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行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該當事人可少分或不分其隱匿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一方隱匿、轉(zhuǎn)移財產(chǎn)的,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就未處理部分再次向法院請求分割財產(chǎn)。
離婚女性作為婦女中的特殊群體,其法定權益的保障應得到充分重視。本案中,男方小偉婚內(nèi)出軌且未如實申報財產(chǎn),法院判其少分財產(chǎn),僅分得30%;并向小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此舉是保護離婚婦女權益最大化之體現(xiàn)。
